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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利与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吕利。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72号。法定代表人杨在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友、王小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利诉被告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利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5.00元,由原告吕利负担。审判长  姜昭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皮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