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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