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