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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110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甲。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乙(6岁)。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并已分居半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乙(6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许某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