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冯海荣与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冯某5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3元、执行费67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尚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夏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尚某在各银行内再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冯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尚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