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明霞与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霞,赵祥芝,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24-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霞,女,195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明山,下岗职工。系朱明霞弟弟。被执行人:赵祥芝,男,1963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玉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朱明霞和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