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与被告钱国庆、熊占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钱国庆,熊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429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周敏。被告钱国庆,住址瓦房店市。被告熊占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与被告钱国庆、熊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国庆、熊占海名下的银行存款39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均益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国庆、熊占海名下的银行存款39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周敏名下的银行存款39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长俊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