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童平平与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平平,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童平平,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8楼801室。法定代表人许永杰。原告童平平诉被告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生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亚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禧生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平平诉称:原告自2011年4月起在被告公司担任医学支持一职,工作勤勉尽责,被告一直认可原告的工作能力。2014年8月31日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原因不再正常经营。原告几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只得自谋出路。被告亦出具了欠薪证明,尚欠原告工资33038元未能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33038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2013年4月26日,龙禧生物公司与童平平分别签订了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1日,龙禧生物公司与童平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8月31日解除,龙禧生物公司应在资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时一次性支付童平平5月-8月工资33038元。上述查明事实有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038元未予支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童平平自愿负担诉讼费,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童平平工资人民币33038元。如果被告杭州龙禧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童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亚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