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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尚某,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尚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