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后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尚某,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尚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