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董×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08号原告董×,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被告赵×,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芦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