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秦多卜旦与马贵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多卜旦,马贵彪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1150号原告秦多卜旦,天祝县某镇居民。被告马贵彪,天祝县某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多卜旦诉被告马贵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马贵彪已于2008年举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秦多卜旦书面通知,要求向本院提供被告马贵彪确切的送达地址,以便及时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向被告马贵彪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交纳公告费的具体方式及期间。届满后原告秦多卜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马贵彪确切的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秦多卜旦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