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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汤六生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重新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六生,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4行初1号原告汤六生,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蒋虻芒,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局长。机关负责人张礼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原告汤六生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重新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六生因购买老村长酒与案外人王斌辉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告知其属于消费纠纷,应当由工商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写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内,以备内部验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重新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原告汤六生诉称,2015年11月8日17时50分许,原告到位于雨花台区龙飞路8号金叶花园华联超市购买了10元老村长酒一瓶,购买后立即打开发现瓶盖里有很多霉菌。原告又到货架上拿了两瓶同样的酒,要求购买并要求开具发票或收据,遭到店家的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大约于17时59分报警,大约3分钟后,86725110打来了电话询问情况,并问原告是否要处警,原告回答需要。该民警赶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说,该纠纷不属于公安管辖,然后进行调解。原告坚持要求要购买两瓶酒,并要求出具发票或收据,以用于到相关部门举报,同时要求该民警对该店剩余的酒做一下处置。原告的要求遭到店主和处警民警的拒绝。僵持了一段时间,大约18时54分,该民警叫店主把开启的那瓶酒给了原告一张小票。11月9日10时30分许,原告到被告管辖的开发区派出所投诉,该派出所众多干警百般刁难,大约12时30分许,等他们吃完中饭后,才有一位领导接待。该领导承诺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来取证,并出具了一份不按事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给原告。11月12日9时30分许,原告再次到该所反应和了解情况,该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原告分别于11月13日、11月29日两次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应上述派出所的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作出任何信息的反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辩称,2015年11月8日18时07分许,雨花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根据南京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记载报警人姓王,电话尾号为8375),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金叶花园小区42栋,反映顾客买酒称有问题,和我们有纠纷,需要民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并安排我局民警侯炳轩出警至现场。后原告汤六生向我局雨花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索要该警情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民警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如实处警,向原告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符合事实。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系公安机关内部记录接处警工作的工作台账,并非对外文书。该记录由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关制作并保存,忠于接处警工作事实,只是对日常工作的记载并不对外发生效力。本案中汤六生并非该警情的报警人,向其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我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因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原告汤六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飞路8号金叶花园华联超市购买了1瓶10元的老村长酒,后与案外人王斌辉发生纠纷,王斌辉报警后,被告单位民警按110指令出警,发现其系消费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当由工商部门处理,经协调案外人王斌辉将汤六生购买老村长酒的小票给了原告汤六生。后因原告汤六生要求,被告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向原告提供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本院认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记录,不对外公布,不具有行政相对性,并非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汤六生所诉要求被告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重新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六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峻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龚久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