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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裘利群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利群,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881号原告裘利群,女,汉族。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黄学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利群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鹤庆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裘利群、被告鹤庆业委会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利群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被告系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于2015年进行换届审计,原告于2015年4月从被告处获知审计情况,被告擅自决定将小区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停车收益人民币592,532.50元(以下币种同)、租金258,425元补贴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又自2011年至2013年期间违规虚列支出,从被物业侵占的公共收益资金中套取现金73,412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分配账目向小区业主公示,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让业主共同参与对公共收益的支付分配方案做表决,故其无权擅自作出对业主权益有实质侵害的决定。故原告主张要求撤销被告将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小区停车费收益592,532.50元、房屋租金收益258,425元补贴给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撤销被告自2011年至2013年违规虚列支出,从公共收益套取现金73,412元的决定(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项请求)。被告鹤庆业委会辩称,本届业委会成立于2014年10月,上届业委会并没有移交与本案有关的曾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由于小区诸多业主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而且小区维护成本较高,故上届业委会在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了解了其他小区的情况,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故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停车费、房屋租金收益等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经营性亏损以及业委会的经费,再有盈余才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事实上由于物业公司长期存在亏损,所以小区公共收益全额补贴物业公司。有关原告主张业委会套取现金一节,其主张的金额重复计算,部分费用已由原告另案诉讼被法院撤销,所余费用应属业委会正常工作所需。经审理查明,原告裘利群系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被告鹤庆业委会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10年8月,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包括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共十二条列入业主大会议事内容;议事规则又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表决票的送达、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业主委员会组成、职责等。2011年6月29日,甲方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乙方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合同中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同意: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经营性亏损补贴及业委会工作经费;盈余收益则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合同加盖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印章。2013年1月8日,甲方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乙方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动用。若乙方出现经营性亏损,须经甲方对其账目核实确认后,方可补贴亏损。该份合同甲方加盖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经上海市XX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委托就该业主大会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收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2015年1月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显示,此期间小区停车位收入415,532.50元、房租收入203,875元;经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小区停车位收入177,755元,业委会房租收入53,720元。上述款项均已由被告决定补贴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通过知情权诉讼获知审计报告内容后,引发诉讼。以上事实,由房地产权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审计报告、鹤庆小区2014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小区的停车位、业委会的房租收入应当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该类公共收益扣除合理经营管理成本可归属物业公司外所余款项的处分属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此类公共收益全额补贴给物业公司事宜,已按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通过,或有其他可以证明该决定已依有关法律规定经小区业主同意的证据,被告将小区公共收益全额补贴给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已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停车位收益、房租收益全额补贴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裘利群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