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黄永安与颜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安,颜华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0865号原告黄永安。被告颜华珍。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黄永安与被告颜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永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