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荣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第439号申请执行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荣。(现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交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正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