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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于2015年12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1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租住房前往简阳市镇金派出所咨询户籍事宜。陈某某到达派出所后直接将摩托车开进户籍室大厅,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将其移交交警,后交警将其带至简阳市石板凳镇中心卫生院抽取了血样。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0.24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