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行他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廖懿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处理决定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9号原告廖懿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畴。根据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之规定,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