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金松与朱全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松,朱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64号申请人马金松。委托代理人梁荣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全仁。马金松与朱全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邹江川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