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烈与冯福仁、姜珍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烈,冯福仁,姜珍萍,冯璐,俞娇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徐烈,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冯福仁,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姜珍萍,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冯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仁。被告:俞娇龙,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仁。原告徐烈与被告冯福仁、姜珍萍、冯璐、俞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鸣良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