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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康长城诉赵秋才、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城,赵秋才,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92号原告康长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姜德福,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赵秋才,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华,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洪祥,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城与被告赵秋才、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