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康长城诉赵秋才、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城,赵秋才,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92号原告康长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姜德福,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赵秋才,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华,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洪祥,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城与被告赵秋才、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