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玉平与崔成义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平,崔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0-1号申请人马玉平,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崔成义,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达旗树镇。申请人马玉平因与被申请人崔成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76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马玉平位于树镇西园小区10号楼3单元406室的房产及现金3000元担保。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马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76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燕晋宇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1财保20号申请人马玉平,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崔成义,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达旗树镇。申请人马玉平因与被申请人崔成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400元);2、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76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马玉平位于树镇西园小区10号楼3单元406室的房产及现金3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400元);二、对被申请人崔成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7600元);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马玉平位于树镇西园小区10号楼3单元4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燕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