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侯东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东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25号罪犯侯东亮,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扬广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东亮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扬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5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东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侯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侯东亮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东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东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