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庆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64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典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号比亚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东市西园路十二道街路口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徐某某驾驶的×××号荣威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跑,被徐某某驾车在华庭盛景小区南30米处追撵上。经对其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徐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于再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