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96号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