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魏聪邦,皋兰县石洞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5)皋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3月20日在皋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1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王保朝、王保富。被告曾于2011年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不同意离婚,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遂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原审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已经分居,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两个孩子,现孩子尚小,正在成长,需要作为孩子父母的原、被告双方的关心和爱护,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加沟通,化解矛盾,应不宜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宣判后,魏某某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因此结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1)城法雁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和好,双方分居至今己长达四年之久。2、因上诉人无力承担被上诉人所要求的巨额抚养费,所以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被上诉人王某某服判并答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非要离婚,要求魏某某承担孩子八年来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斟酌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空间之标准衡量。本案中,魏某某和王某某在婚前克服家庭��力,于2007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可见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进而分居,影响了夫妻关系,但王某某答辩称孩子年幼,不同意离婚,愿意与魏某某继续生活,可见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且两个孩子年幼,身体状况欠佳,更需要父母双方精心的照顾呵护。双方应互谅互让,遇事多与对方沟通、协商,共同努力经营双方的婚姻生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综上,魏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新代理审判员 李 文 军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翟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