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汇与陈汉弢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汇,陈汉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7号申请人徐汇。委托代理人王秀菊(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高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汉弢。申请人徐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汉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徐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陈汉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申请人徐汇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汇撤回申请。审判员 汤莉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