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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屈雅飞与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雅飞,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嘉祥县焦城棉花有限公司,李瑞祥,李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80号原告屈雅飞。被告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嘉祥县嘉金公路8公里处(西焦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瑞祥,职务董事长。被告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85911738C。法定代表人任现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嘉祥县焦城棉花有限公司,(村北2公里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9018000936。法定代表人任兰峰,职务总经理。被告李瑞祥。被告李富强(李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雅飞与被告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嘉祥县焦城棉花有限公司、李瑞祥、李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朱留磊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齐菲菲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雅飞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