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燕立发与谈明国、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立发,谈明国,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劲松,纪承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立发,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茂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明国,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康怡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厉德金,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劲松,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承柱,职业不详。上诉人燕立发与被上诉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谈明国、杨劲松、纪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燕立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责任的承担未进行充分的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王百川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