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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磊与马秋根、贾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马秋根,贾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秋根,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贾雪花,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徐磊申请执行马秋根、贾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马秋根偿还原告徐磊借款71400元及利息,被告贾雪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马秋根、贾雪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徐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993.8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秋根、贾雪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72393.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