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某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萍,段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萍,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辉,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本次应给付抚养费4800元已自动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执29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