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映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映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4号原告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75999。法定代表人黄志颖。委托代理人刘家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系公司职员。被告李映潼,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6024。原告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映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状元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