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建玉与苏昌龙、赵显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玉,苏昌龙,赵显会,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22号原告:张建玉,男,1960年6月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苏昌龙,男,1969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显会,女,1978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邵斌,男,1969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玉诉被告苏昌龙、赵显会、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建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昌龙、赵显会、邵斌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建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苏昌龙、赵显会、邵斌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位于本市雨山区汇翠名邸5-1905、5-2005室房屋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