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咸奎成与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奎成,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咸奎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31号。原告咸奎成诉被告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房屋出售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双方未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奎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