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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叶青松与宇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132号吕宙:你与叶青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青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叶青松工资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开户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帐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