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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侯宝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宝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宝利,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3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0月2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宝利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宝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侯宝利伙同王应道(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鸿源社区中医院家属院11号楼下,将被害人师某停放在该楼3单元楼道内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30元)盗走。现被盗车辆未追回。2、2015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侯宝利伙同王应道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月季小区6号2单元对面的树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五羊助力摩托车(无法作价)盗走。现被盗车辆未追回。3、2015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侯宝利伙同王应道窜至焦作市站前路与政二街交叉口西南角的绿化队家属院,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家属院2号楼5单元楼道南侧空地上的一辆红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3200元)盗走。现该车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宝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候宝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侯宝利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师某、杨某、刘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盗窃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侯宝利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石某对被告人侯宝利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侯宝利对同案人王应道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师某、刘某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关于本案被盗五羊助力摩托车无法作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盗车辆的情况及被告人侯宝利亲属退还被害人师某损失1930元的情况。并有被告人侯宝利的户籍证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同案人王应道现在逃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宝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作价的部分价值5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宝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宝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宝利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刘某被盗助力摩托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侯宝利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师某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侯宝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侯宝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宝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被害人杨振亮被盗的一辆白色五羊助力摩托车继续予以追缴以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连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