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37徐魁伍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魁伍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37号罪犯徐魁伍,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魁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271229元(已履行2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吉中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4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魁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徐魁伍减刑二十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魁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魁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魁伍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苏 平审 判 员 ��郑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富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