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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关雪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23号申请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关雪峰,系院长。委托代理人潘佳龙。申请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92×××1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背书人无,持票人九州通金合(辽宁)药业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5年7月3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件受理费100元,由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邱振华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