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蒋美恋与张红军、王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恋,张红军,王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89号原告蒋美恋。委托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军。被告王瑶。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恋与被告张红军、王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美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美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美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