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1号申请人:富阳综合市场光明灯饰商店。经营者:郑国凤。申请人:朱永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富阳综合市场光明灯饰商店与朱永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富阳综合市场光明灯饰商店与朱永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朱永明支付申请人富阳综合市场光明灯饰商店货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2月6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1000元于2016年4月18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