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燚荣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燚荣,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232号原告马燚荣,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五环社区节约坊46号楼2单元3层1号。身份证号:342222196810120423。被告李娜,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五环社区节约坊46号楼2单元3层1号。身份证号:61011119840803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燚荣诉被告李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燚荣撤回对李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90元,另1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