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陆建国与刘天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7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国斌,泰兴市宣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