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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陆建国与刘天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7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国斌,泰兴市宣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