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11号原告赖某某,女,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某,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赖某某与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