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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11号原告赖某某,女,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某,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赖某某与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