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25号原告:马某某,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肖某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