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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64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无业,住天长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允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成某(另案处理)委托他人制作“洋河成功宴酒业”网站,以推销经营洋河系列酒为幌子,实际并无酒类销售行为,要求参与者一次性缴纳6400-7200元获得会员资格,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其妻李某某身份信息,在“洋河成功宴酒业”网站注册会员,后通过宣传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非法获利5万余元。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四、勘验工作记录;五、电子数据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推销经营白酒为名,要求参与者交纳会费,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其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成某委托他人制作“洋河成功宴酒业”网站,以推销经营洋河系列酒为幌子,实际并无酒类销售行为,要求参与者一次性缴纳6400-7200元获得会员资格,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其妻李某某身份信息,在“洋河成功宴酒业”网站注册会员,后通过宣传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69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获利5万余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其冒用江苏洋河成功宴酒厂的名义,以招个人代理商为幌子,宣传、承诺只要缴纳会费就可成个人代理商,还有返利,吸收的人越多公司给的分红、返利就越多,金字塔形式。其是江苏洋河成功宴酒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最高领导人,其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销售。模式就是通过发展下线,发展的人数越多,缴纳的会费就越多,获取返利就越多。其共发展三千余人,有十几个层次。王某甲是薛士权发展的安徽天长区域代理商,其根据代理商发展的会员人数给予返利,转给王某甲13.6万余元,其中有5、6万元是奖金返利,剩余的是王某甲从其这边购买酒没有买成,退给他的钱。袁园是其雇来负责汇返利款。二、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王某甲向其宣传政策,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公司的会员,其交7200元给王某甲,王某甲给其办理会员手续。其获返利582元。三、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王某甲发展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缴纳7200元获得加入资格。4月12日,其又做其姐夫杨某甲工作,吸收了杨某甲加入“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获分红2000余元。四、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妻弟徐某甲让其出7200元取得“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得返利326元。五、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2月17日,王某甲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3月底,其吸收沈某为会员,沈某又吸收了王某丙、李某,这些人都算其下线,其拿到返利分红11620元。六、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沈某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2014年4月下旬,其收到返利102元。5月中旬,卢某甲让其交7200元给王某甲,王某甲为卢某甲办理会员手续。七、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其哥哥王某甲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收到返利533元。八、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王某甲发展其为“洋河成功宴酒”公司会员。其收到返利95元。九、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王某甲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5月上旬,其推荐徐长春、陆在宝入会,其收到返利1719元。十、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下旬,王某甲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了7200元。其吸收了朱某甲、陈某乙、曹某甲为会员。其收到3236元返利。十一、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徐某乙向其宣传加入“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可以分红返利。2014年4月,其给徐某乙7200元,徐某乙发展其为会员。其获返利100余元。十二、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徐某乙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让其交7200元给王某甲。其发展一个下线,收到1670元返利。十三、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王某甲、周某对其讲销售“洋河成功宴酒”利润大,如果动员别人买有返利。二人还讲参加者必须缴纳72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多少或者业绩大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介绍一个人返利600元,发展的人员越多返利就越多。其以自己的名义入会二次。其加入会员后获返利2000元,其还介绍王某丙、李某入会。十四、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旬,沈某让其交7200元,可以弄几箱“洋河成功宴酒”,并获得该公司代理商资格,还可以返利。其收到公司返利152元。十五、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王某甲发展其加入“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入会费用7200元是周某帮其垫的。2014年4月16日至5月29日,其共获返利233元。十六、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王某甲让其加入“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让李某转交7200元给王某甲。十七、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王某甲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是用妻子金巧云名字入会,其按照王某甲的要求二次计存入14400元到王某甲卡上。2014年3、4月份,其吸收王某丁、卢某乙为会员,其共获返利9700元。十八、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陈某乙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让其交7200元。其吸收牛翠兰、曹某乙、唐某、佘某某、杨某丙、骆某加入会员。其共收到返利7000余元。十九、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下旬,陈某乙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7200元给王某甲。其获返利83元。二十、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下旬,王某丁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是用母亲牛翠兰名字入会。其又吸收蒋某、骆某为会员,收到返利1688元。二十一、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王某丁让其把身份证和农行卡交给他,从其卡上刷了7200元,发展其为“洋河成功宴酒”公司会员。其收到返利100多元。其上线是朱某乙。二十二、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其通过朱某乙、王某丁,成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了7200元,收到返利58元及6箱酒。二十三、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上旬,王某丁、王某甲、朱某乙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了7200元给王某丁。他让其把身份证和农行卡告诉他,后其收到信息讲其是“洋河成功宴酒”公司的会员,其收到返利83元。二十四、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上旬,王某丁、王某甲、朱某乙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了7200元,其收到6箱酒及返利158元。二十五、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王某丁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7200元给王某甲。其收到6箱酒,返利260元。二十六、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旬,王某丁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7200元给他,王某丁给其6箱酒,其收到返利25元。二十七、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王某丁吸收其爱人佘某某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收到6箱酒及返利30元。二十八、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王某丁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7200元给王某丁,王某丁给其6箱酒。其吸收陶某、王某戊、刘某乙、王某己入会,收到返利4748元。二十九、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上旬,唐某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了7200元,收到6箱酒,返利272元。三十、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下旬,唐某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其交7200元,收到返利51元。三十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上旬,唐某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交7200元后,收到3箱酒。后收到返利51元。三十二、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下旬,唐某吸收其为“洋河成功宴酒”会员。唐某第一次为其垫交7200元,第二次为其垫交6000元。其收到12箱酒,返利83元。三十三、现场照片及洋河酒业宣传图。三十四、江苏洋河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个人代理商营销奖励方案。三十五、勘验笔录:天公(网监)勘(2015)05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天长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对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人员关系图进行电子物证检查,查出李某某名注册两个账号,发展人数86人(含一人多次注册),实际发展人数69人,层次6层。查出成某案文件夹中“袁园通过民生银行盐城分行发奖金明细”,李某某账户奖金情况:袁园分6次汇入李某某账户98018元,杨红霞分8次汇入李某某账户39197元。三十六、李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3月13日至6月4日,分别入账17286元、27275元、18638元、8490元、10071元、16258元、5275元、11805元、6864元、3319元、6901元、4635元、344元、54元,合计137215元。该数据与成某案文件夹中袁园通过民生银行盐城分行发奖金明细相对应。三十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其妻李某某身份信息,在“洋河成功宴酒业”网站注册会员,后通过宣传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传销渔利三四万元。2014年8月10日天长市公安局对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三十八、被告人王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十九、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十、天长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四十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2、3月份,江苏省江都市薛士权带其到江苏宿迁市“洋河成功宴”酒厂,酒厂负责人成某向其介绍加入“江苏洋河成功宴”代理商的条件和待遇,如果想取得代理商资格,第一次必须先汇入7200元现金买酒,“以商招商”的名义,不断吸收会员加入买酒,获取返利。成某向其介绍“中国梦”、“中国红”酒每瓶零售价398元,如果加入会员购买每瓶算200元;“洋河成功宴”酒每瓶零售价177元,算88元。如果第二次再汇入7200元购买酒,“中国梦”、“中国红”酒每瓶100元,“洋河成功宴”酒每瓶44元。另外公司给10%广告费、15%的培育费,介绍一个会员可以拿到1500元的返利等。如果作为市场领导人申请服务机构,公司给3%的店补和5%的市场运作费用。薛士权就是其上级代理商,其是天长市的代理商,负责在天长市周边为薛士权代销“江苏洋河成功宴”酒厂生产的“中国梦”、“中国红”及“洋河成功宴酒”。其把7200元给薛士权后,就按照成某所说条件,开始吸收会员。加入会员的方式是先缴7200元,登录公司网站(WWW.CGY.COM),注册成会员,把会员信息(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在农行办理一张农行卡)录入电脑后就可以成为公司代理商,代理商终身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这个代理商再介绍一个人加入代理商,上级代理商可以获得10%的广告费用,实际就是给介绍人返利,介绍的人越多拿到的返利越多,工作业绩越大。其是以妻子李某某名义加入代理商会员。2011年,其因做“太阳神”直销,被天长工商局处罚,所以不敢再以其名义做“洋河成功宴”直销。从2014年3月至6月,其和其下线每发展吸收一个会员,其就会获取10%即600元的信息广告费,就是公司给其的返利。公司把信息广告费等汇入其妻子李某某的银行卡中。其和其下线吸收有七八十会员,其下线吸收的,业绩也算其的,公司把返利给其。代理商不销售酒,只是介绍吸收会员买酒,然后根据介绍吸收人员数量,获取返利。2014年3月13日至6月4日,成某以“洋河成功宴酒”名义,返还给其有13.6万余元,其中,返利只有5万余元,8万余元是其买酒的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他人以推销白酒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其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黄腾旸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