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晓龙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晓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84号罪犯田晓龙,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湖浔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漏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嘉桐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再次发现漏罪,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嘉桐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晓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晓龙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