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光华与周铸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华,周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华,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周铸雄,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曹光华与被执行人周铸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2652.16元(含受理费3871.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50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32652.1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铸雄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