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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庞霞芳诉被告曹小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字第3号原告庞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喜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