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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冬泉与杨世龙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泉,杨世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泉,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陈冬泉与被上诉人杨世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冬泉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杨世龙与陈冬泉签订的《股份转让声明》中所涉及的山场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境内,杨世龙向合同履行地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陈冬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