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王某),无业。因犯诈骗罪,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年9月25日予以释放。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15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光周,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班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王光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曾是隆林各族自治县顺达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的身份,以“田教练”的名义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给其以前的驾校学员称,需要购买驾驶证的朋友可以向其联系。2015年3月21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收取杨某丁等12名需要办证人员共计156000元人民币后,用于本人赌博、还债及日常开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复印件、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6、审讯视频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是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辩解称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收取被害人的钱确实是为了帮他们办理驾驶证,但因为其他案件其被公安机关羁押,才没有办法帮他们办理。其辩护人王光周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主观上不是以诈骗为目的,其收取被害人的钱,承诺在4个月内帮办理得驾驶证,但由于其被羁押,所以未能办理得证件;2、被告人系职业驾校教练,虽然被告人未与驾校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从事教练工作,并未冒充教练的身份;3、被告人家属已将所得款项返还所有被害人;4、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与隆林各族自治县顺达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田某任该公司教练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以“田教练”的名义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给其以前驾校的学员,称如有需要购买驾驶证的朋友可以向其联系。收到短信的学员王某丙、陈某甲等人遂将该信息转告自己的熟人或亲友。杨某丁、杨某戊、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己、胡某乙、沈某乙、年某、王某戊(由杨某甲代办)得知被告人田某群发短信的内容后,又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田某本人再次确认了“只要交13000元人民币给他,不用自己去考试,过四个月后就可以直接买到汽车驾驶证”的信息。同年3月21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田某分别与杨某丁等12人见面,杨某丁等12人分别将办理C1驾驶证需用的每人13000元人民币费用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被告人田某。被告人田某共收取156000元人民币后,便用于本人赌博、还债以及日常开销。至被告人田某因涉嫌杨某付被诈骗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该156000元人民币已被被告人田某挥霍仅剩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其银行账户仅剩5000元人民币。2015年9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田某家属分别退还杨某丁等12人各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王某)出生于1976年1月6日。2、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某因犯诈骗罪,2015年9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院于同年9月25日决定对田某予以释放。3、(2015)隆刑捕字第205号逮捕决定书、隆公刑签字(2015)00035号逮捕证,证实因本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决定对被告人田某逮捕,同月15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4、搜查笔录、搜查桂L×××××号车辆及马文小区6栋403号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8日,对被告人田某的轿车及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的笔记本、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并提取到被告人田某发给王某丙的短信内容。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复印件、收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收取杨某丁等人办驾驶证费用的情况。6、劳动合同书,证实2013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与隆林各族自治县顺达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田某任该公司教练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7、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进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科目考试。车管所在申请人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后,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8、收据、谅解书,证实2015年9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田某退还杨某丁等12名办驾驶证人员现金各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谅解。9、(2015)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某因犯诈骗罪,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10、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堂哥杨阿某和我说收到以前的驾校教练田某的短信说现在不用本人去学车也可以交钱购买汽车驾驶证,每人需要交13000元人民币作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还需要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相片。因为田某也是我以前驾校的教练,所以我就打电话跟田某核实这件事,得到田某的肯定答复。因为我弟杨某丁、我舅杨某戊都还没有汽车驾驶证,在和杨某丁、杨某戊商量后,他们两人也决定购买驾驶证。几天后我和杨某丁两人到隆林县城,在丁兰料建材市场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13000人民币交给田某,田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杨某丁。过了一天,我和我舅杨某戊在宝和堂药店门口交相关材料及13000元人民币给田某,田写了一张收据给杨某戊。过了一个月左右我们才知道田某已经不在驾校当教练,打电话给田某也打不通,我们才意识到被田某骗了。并证实以同样的方式帮王某戊办理驾驶证亦被田某骗取现金人民币13000元。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听我侄子杨某甲说现在有一个叫田某的人可以帮人购买汽车驾驶证,需要交13000元作为办证的费用。我觉得不太可信,杨某甲说田某是他以前在驾校的教练,觉得可信。过后几天,杨某甲就分别和杨某丁、杨某戊他们来隆林县城交钱给田某。他们具体在县城哪里交钱,什么时候交钱不清楚,只知道杨某戊、杨某丁他们两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交钱给田某。他们交钱后,我久不久就会问他们的驾驶证办理得没有,他们都说没有得那么快。过后一个月左右时间,我听杨某戊、杨某丁他们聊天时才知道他们已经联系不上田某了,而且田某已经不是驾校的教练了,我才知道他们被骗了。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在隆林县新车站碰见王某丁,王某丁和我说现在有个人可以帮办理汽车驾驶证,需要交13000元作为购买汽车驾驶证的费用,本人不用去学车也可以得到驾驶证,他也想买一本汽车驾驶证,问我靠不靠谱,我觉得有点不靠谱。王某丁又说那个人王某丙认识,应该比较靠谱。随后我就和王某丁到县人民会堂附近的邮政银行取钱。取钱出来后,王某丁就联系可以帮办理汽车驾驶证的陌生男子,那名男子说他在央索街转盘附近,我就和王某丁到那交13000元及相关材料给那男子,那男子写了一张收据给王某丁。第二天中午,在步行街与迎宾路交接的路口,我看见王某丙交13000元的办理费给那名男子。后我和王某丁开摩托车回革步了。1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准备高考前几天,我打电话回家才知道我爸胡某乙在今年(2015年)4月份的时候和沈某乙一起来到隆林县城每人分别交13000元人民币给田某购买驾驶证。后来听说田某因为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被田某骗了。1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在吃饭的时候,我听到我姐夫说,他认识一个叫田某的男子,是在隆林县某驾校做教练的,可以帮办驾驶证,然后在4月14日,胡某乙就和我们寨子上的沈某乙两人去找到田某,并把办驾驶证的费用现金13000元人民币交给田某,田某开了一张收据。直到6月份的时候,公安局通知我们村干部说田某已经被抓了,有哪个被他骗钱的到派出所报案。我懂得我姐夫胡某乙也被骗了,便来报案。15、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田某是我侄媳妇陈某甲以前在驾校的教练,田某之前发短信给她说交钱可以买C1汽车驾驶证,不用本人去学。知道此事和老婆商量后就决定买驾驶证。2015年4月7日左右,我老婆年某在隆林龙姐土特产店内将13000元人民币及我本人身份证、相片交给田某。4月16日左右,我听说田某因为诈骗被公安抓了,才知道我老婆被骗了,便报案。证人陈某甲亦证实上述事实。1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3月份,我老公和我商量说有个叫田某的人可以帮购买汽车驾驶证需要花13000元人民币作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他想和胡某乙一起去购买驾驶证,但当时我俩只有4000元,所以我就去找别人借了9000元人民币给我老公去向田某购买驾驶证。然后我老公就和胡某乙一起来到隆林县城将钱交给田某购买驾驶证了。2015年6月份,我听村里面人说田某因为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才意识到被田某骗了。证人沈某甲的证言亦证实其母亲朱某告诉其父亲沈某乙和胡某乙在2015年4月份被田某以购买汽车驾驶证为由进行诈骗13000元的事实。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左右,我通过侄子杨某甲帮我弟王某戊购买汽车驾驶证,并将从王某戊母亲王某乙交给的13000元转给杨某甲。后杨某甲将“今收到到王某戊办证费用壹万叁仟(¥13000元),收款人:田某”的收据交给我。过后一个月左右,知道田某被公安机关抓,便叫王某戊从广东回隆林报案。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亦证实其儿子王某戊因购买驾驶证而让其将13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的事实。1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顺达驾校的董事长。田某从2008年开始在我们驾校从事教练工作,期间断断续续做了一段时间又辞职后面又来做。现在他已经不在驾校工作了,2013年1月与田某签订有正规的合同,期限到2014年1月。以后不再签订有合同。我们驾校只交钱不用学车就可以拿到驾驶证的情况是不可能实现的。熟悉驾校行业的都知道,如果不是本人亲自去学车、考试的话是不可能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的。1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顺达驾校员工,主要工作是接待学员报名并整理好学员的报名材料,并负责核对驾校员工、教练的工资,制作报表并上报。田某以前在驾校从事教练工作。从我制作2015年1月份的工资报表时还见到有田某上报来的考试合格学员名单,我也得制作田某1月份的工资报表。但我制作2月份工资报表时就不见田某上报考试合格学员名单了。2015年春节过后我们驾校开始上班时,有学员找田某练车,田某就说不在我们驾校工作了,那些本来要向田某学车的学员就向其他教练学车了,所以田某是从2015年2月份开始不在我们驾校工作了。2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9年开始在隆林县民顺驾校当教练后民顺驾校和职业驾校几经分开合并,我选择在职业驾校任教。从2014年1月31日春节过后两个月这样,田某开始和我同在一个教练小组,田某是组长。后来到我们职业驾校报名学车的人越来越少。到2014年10月份的时候田某就说不愿再当教练了,让我一个人带学员,所以后来我们教练小组就只剩我一个人了。21、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这样,我听德峨一个叫杨阿某的百色车司机说,隆林县民顺驾校有一个叫田某的教练可以用钱帮买得汽车驾驶证,我就和杨阿某要了田某的电话,2015年3月21日21时许我在德峨给田某打电话,咨询他买驾驶证的事情,田某在电话里和我说,购买汽车驾驶证要13000元人民币,不用考试,四个月以后才得汽车驾驶证,但要一次性付清13000元人民币。22日我从德峨来到隆林县城,然后给田某打电话,田某叫我到丁兰料里面找他,13时许在丁兰料里面交13000元钱给田某,然后田某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拿了收据我就走了。之后过了两个星期就联系不上田某了,听说田某因为赌钱被抓了,我就知道被诈骗了,我们就来报案了。22、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证实民顺驾校的一个叫田某的教练发短信给我一个叫杨阿某的朋友说他可以帮忙购买汽车驾驶证。我于2015年3月20日左右,电话联系田某教练,田某就跟我说可以帮忙购买汽车驾驶证,并说需要13000元人民币。我与田某联系后第二天就拿13000元现金到隆林县大广场对面的宝和堂药店前将钱交给了田某,当时田某拿到钱之后就说最少需要四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拿到汽车驾驶证。但是过了十多天这样我朋友杨阿某就找到我说联系不上田某了,之后我也通过电话联系对方,但是对方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之后再也没有联系上对方,就怀疑被骗了。2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我接到田某的短信,内容为:“身边有需要买驾驶证的朋友可以跟我联系”。我侄子“王杰”想办C照,经向他确认后,于3月22日在隆林县步行街将13000元现金及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田某,他也给我写了收据。田某说四个月后可以领到驾驶证。6月1日知道田某被公安机关抓了,便报案。24、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我叔王某丙打电话跟我说要不要办理驾驶证,我说要办。王某丙说他认识一个在隆林县职业驾校当教练的叫田某。这个人发短信给我叔王某丙说他能办理驾驶证。我叔当时就相信他了,并打电话通知我准备好办证的钱和相关证件。第二天我跟我叔、王某甲三人到隆林县央索街转盘信用社附近把13000元人民币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交给田某。当时田某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并说最迟四个月后可以领到驾驶证。直到后来我叔王某丙去隆林县职业驾校了解情况后,才得知田某讲的都是假,才带我一起来派出所报案。2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我大舅杨某己和我说,有个驾校教练发短信给杨阿某说现在可以交钱买驾驶证,不用本人亲自去学车,我本人以及杨某辛、杨某庚、杨某己4人都觉得现在学车比较困难,花13000元去买一本驾驶证也比较划算,所以我们4人就决定花钱买驾驶证。3月23日我们4人开车来隆林县城,到大树脚路段时我姨爹杨某庚电话联系那个驾校教练。对方说每人只用交13000元钱并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本人18张1寸免冠相片就可以买到驾驶证,不用本人亲自去学车,四个月后可以办得证。14时许,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片后,那个教练在县富苑桥旁给我们4人一张收据。内容是:“今收到杨某庚交来办证费五万贰仟元(¥52000元),收款人:田某”。那时我才知道那个教练叫田某。我们有点不放心便来到隆林职业驾校看个究竟,见到田某的相片还粘贴在公开栏上,我们便放心了。下午15时许,我们4人到隆林县大广场对面的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上汇钱给田某了。6月5日我在广东时才知道自己被田某骗了。6月6日我和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己一起来报案。被害人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己系证实上述事实。26、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二月份时,德峨镇的杨阿某告诉我他以前驾校的田某教练可以帮买C1汽车驾驶证。后我与田某电话联系,回答说当时办不得。到4月13日中午,田电话说现在可以办证了。当天我和沈某乙两人到新州,田用他自己的轿车接我们到马文小区他家,我和沈某乙每人交4000元钱给田,他写有收据给我们,田让我们过后每人汇9000元给他。4月14日我们又到他家,每人交给田9000元现金,田又再次分别写收据给我们,收据各写收到13000元人民币便离开。后我打电话给田某打不通,直到6月初,听说田某被公安机关抓了,便报案。被害人沈某乙亦证实上述事实。27、被害人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有个亲戚叫陈某甲说她学车的职业驾校一个叫田某的男子发短信给她说有没有朋友要办驾驶证,有的话可以给他联系。我听说后就相信陈某甲。因为我老公龙某还没有驾驶证,所以到4月份的一天,我就拿现金13000元和我老公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到隆林县龙姐特产店交给田某,当时陈某甲也在。田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我。过后一个月,陈某甲跟我说,田某被公安机关抓了,而且田某已经不在职业驾校工作了,知道被骗便报案了。28、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这样,当时我还在广东打工,我哥张某打电话和我说现在有人可以帮购买驾驶证,需要交13000元人民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相片,张某问我要不要买驾驶证,我表示同意。因为我不在隆林,所以就打电话给我妈,让我妈王某乙在家取钱出来给张某,张某再拿钱给杨某甲,3月23日杨某甲把钱交给田某。杨某甲交钱过后,一个月左右我知道被骗,便回隆林报案。29、被告人田某的供述,2008年我开始在隆林职业驾校当教练,直到2015年元宵节(3月5日)过后4、5天这样就不在那里做教练了,后面就在家待业了。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群发短信给以前跟我学车的学员,内容大概是:身边需要购买驾驶证的朋友可以跟我联系,田教练。然后想买驾驶证的人取得我的手机号码,再亲自联系我本人,有些是通过以前的学员和我联系的。想买驾驶证的人和我联系后,我就让他们准备好13000元人民币还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8张本人1寸相片,然后在隆林县县城各地交现金给我,有些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汇钱到我信用社的银行卡内,我都会写收据给他们并说办理驾驶证可能需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如办不得,退还交来的费用。我收到杨某丁等12人共计156000元人民币后,没有拿这些钱办驾驶证,已经被我拿来用于赌钱及日常开销。现在卡里面只剩5000元,还有6000元现金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帮他人办理驾驶证的目的是我觉得其他合法的方式赚钱不容易,就想通过帮他们办理驾驶证的方式赚钱花。属个人行为,和驾校没有关系。受害人的钱我姐夫、我老婆等人已帮退还了。3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胡某乙、年某、沈某乙及证人杨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对不同照片组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田某是以购买驾驶证为由诈骗现金的人;经被告人田某对不同照片组进行辨认,辨认出杨某辛、杨某丁、王某丁、杨某己、陈某乙、杨某庚、沈某乙、王某丙、胡某乙、杨某戊、年某是向其购买驾驶证的人,杨某甲是代王某戊向其购买驾驶证的人。31、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车牌号为桂L×××××海马牌轿车进行搜查并提取到笔记本、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和被告人田某发给王某丙的短信内容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6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属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是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之罪依法决定执行刑法。被告人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分析如下:被告人田某以“田教练”的名义发出需办证的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杨某丁等12名被害人得到该信息并确认后,共交给被告人田某人民币156000元,但被告人田某得到该款项后即用于赌博和个人开销,基本挥霍所有办证款项,已无实际办理驾驶证的能力。且交警部门的证明和驾校负责人的证言已证实要取得驾驶证,必须通过本人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领取到驾驶证,要通过购买的方式办理驾驶证是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是不可能办到的。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虽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应当认定被告人田某有罪。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138号第五项对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所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实行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吴佩瑛人民陪审员 杨胜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