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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赖天红与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红,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赖天红,农民。被告:何俊,居民,现在省金华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原告赖天红与被告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天红和被告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俊于2013年4月6日到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何俊除支付了五个月的借款利息外,对借款本金及2013年9月7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俊归还原告赖天红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何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