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督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柯国顿申请支付令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国顿,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021民督178号申请人:柯国顿(又名柯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柯国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给付茶叶款2415.1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柯国顿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柯国顿茶叶款2415.1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栓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贤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